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特种车辆无紧急任务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