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