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特种车辆无紧急任务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