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