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