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集贸市场内的易腐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