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六条有效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