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机制,鼓励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等作业。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