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四条有效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