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业主大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聚居点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业服务管理规约、村规民约,对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就近处置和污水的排放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