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