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二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