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