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