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