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采用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