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条有效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