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责任人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