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七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