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