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