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旅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