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进非遗传习所、展示馆建设,完善非遗保护项目、传承人、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承体系,促进活态传承。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