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历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区(县)文旅行政部门推荐具备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