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城镇建设过程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文旅行政部门。

文旅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原址保护或者异地迁移保护的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

原址保护、迁移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