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