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历史文化名村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许可前应当征求文旅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