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文旅行政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