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十七条已修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管理人和使用人对保护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市、区(县)文旅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