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文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