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十五条已修改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旅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