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二)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