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十四条已修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二)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