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十二条已修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采石、建设坟地、堆放垃圾的;(二)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或者攀登、踩踏的;(三)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四)开荒、放牧、焚烧、野营、狩猎以及采挖、种植危害文物本体安全的植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