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