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