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专门委员会审议时,也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