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出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