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