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新疆人大网、《新疆日报》及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