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通知提案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