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议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