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