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在赛里木湖范围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和历史文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