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采砂、开荒、修坟、立碑、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景观设施的活动;

(二)向河道、水体倾倒垃圾、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河道、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使用非清洁能源船舶进入湖体;

(五)非法狩猎、砍伐树木、采挖野生药材、捕鸟、捡拾鸟卵等行为;

(六)擅自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或者非法捕捞水生物;

(七)人工投掷饵料、网箱养殖;

(八)损毁游览、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九)擅自搭棚、设摊进行经营;

(十)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或者存放装载以上物品的车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