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举办大型游乐、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

(二)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宣传片;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