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进行。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进行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赛里木湖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