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