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乡镇绿化,国省、县乡、乡村道路绿化,农田防护林等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