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等,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