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每年四月、十月为自治州全民植树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月植树造林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宣传发动、督促检查。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植树月活动,依法履行植树义务。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