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向绿地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在绿地内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居住区公共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四)在城市、园区绿地或者乡镇、村庄居民点、道路、农田防护林内取土、用火、烧烤、放养牲畜;(五)损毁绿化灌溉、管护等设备设施;(六)其他改变绿地性质、损坏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