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